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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里的犯人有没有做爱的权利?

2016-07-24 洪流 律界欧途欧

2015年5月2日晚,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内的服刑人员何玉玲通过看守所副所长带进来的失足女,接受了一次性服务。据中国江西网2016年7月20日报道,7月19日,江西省公安厅在全省看守所开展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民警安排留所服刑人员嫖娼的问题,除将2名当事民警交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外,还追究了从县看守所所长直至公安局长的领导责任。


在此之前,新闻曾报道黑龙江讷河监狱的在押服刑人员王东,利用网聊结识7个监外“情人”,甚至与一名狱警的妻子发生性关系。


当舆论把焦点集中在失职的警察身上时,为什么我们的聚光灯不可以稍微转一点方向,关注一下这些可怜的在押人员?这些比电影更加荒诞的现实爆料,其实反映了中国在押人员普遍存在的性压抑问题。




1999年世界性学会在第十四次世界性学会会议上发表了《性权利宣言》,指出性权利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它包括性自由权、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等。由此可见,性权利是社会中每个人都有的个人权利。但对于在押人员是否该享有性权利,则存在很大的争议。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在服刑人群中,青壮年人占的比例较大,一般情况是85%以上。而青壮年人又正处于青春期,性的欲望较强烈,不让他们过性生活,对其身心健康影响极大。但服刑人员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天起,基本就无法接触异性、享受性生活的权利。


按照通常逻辑,在押服刑人员由于人身自由被剥夺,而人身自由又是其他众多权利(包括性权利)的基础,所以没有性生活也是题中之义。但是我们反过来思索,在押人员虽然人身自由被剥夺,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理需要的权利还是应该有所保障的。且由于服刑人员的处境特殊,他们的基本权利在某些方面更应该得到同情和尊重。而且,对于已婚的服刑人员,当其个人性权利被剥夺时,其配偶的性权利也被波及。这与现代法律“罪不株连”的原则也是相悖的。长期没有性生活,导致在押人员的精神上的痛苦可能远远超过生理上的痛苦,这样的痛苦导致人格扭曲,影响改造效果和目的,还引发同性恋和性暴力。




在此之前,国内有的监狱曾试行过“同居会见”,让具备一定条件的在押人员与配偶会见时同居,但这样的尝试也给现行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带来了挑战:如果在押人员可以享有与普通人一样的性权利,那么是否会影响到刑法的惩罚性?会不会伤害到被害人和普通公民的感情和对法律的认知?同样都是性权利,已婚的和未婚的在押人员如何来区别对待?如果在押女犯怀孕,该如何来对待怀孕的在押人员?这样的同居会见,会不会给管理秩序造成混乱?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同居会见”目前已被叫停。


虽然叫停了,但在押人员的性需求还是存在的,所以才会有讷河监狱和东乡县看守所这样的惊艳爆料。




当观众的目光都注意到在押人员和性需求和管教人员的失职上时,观众们其实还忽略了这当中的另一个问题:即管教人员利用在押人员的基本需求和自由渴望来实施管教。


一般来说,看守所和监狱都有特定的规章制度,以此来实施对在押人员的监管。这种监管甚至已经渗透到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包括日常衣服的穿着、食品和香烟的获取、平常的零花钱开销等。按理说规章制度对于具体的行为都有对应,但在很多情况下,管教对犯人的行为有很大的评判权,有的管教还可以用谈话抽烟、调换环境宽松一点的监室、允许多开销零用、申报减刑等这些手段来实施对在押人员的另一种控制。在特定环境中,犯人的性生活也可以作为一种奖励的手段,尽管这种奖励是上不了台面的。这样的控制,很容易形成特定空间里的垄断权利,形成封闭空间里的腐败。在讷河监狱和东乡县看守所这两个案例中,管教的动机是什么先且不论,但如果不存在控制的需要和利益的交换,买春和纵容发生性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


犯人可不可以啪啪啪,是个让监管者很伤脑筋的,但也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

来源:洪流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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